******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
******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
债权总额:655,165,259.47元
一、债权资产
(一)******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0,481,590.72元。其中:本金25,823,011.33元,利息63,651,196.75元,罚息、复利30,821,853.64元,其他垫付费用185,52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9,093,011.33元的债权无担保措施。第二笔本金16,730,000.00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65号11-12层及扩建部分面积共计5,219.81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6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1号。经营范围:住宿、饮食服务、日用百货、烟酒副食零售,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企业性质:国有参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国际饭店。工商登记为吊销,未注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9,093,011.33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1年11月28日,原债权人******法院调解作出(************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093,011.33元及利息1,611,237.************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有限公司负担。
2012年1月17日,原债权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12)银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1)银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2)第二笔16,73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0年12月13日,原债权人******法院审理作出(************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673万元,利息******.13元(截至201************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本案《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13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12)宁高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法院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位于兴庆区北京东路365号国际饭店房产5,219.81平方米,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位置优越。
6.资产瑕疵
抵押资产是国际饭店部分房产,非整体抵押。抵押物目前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处置。
(二)******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3,117,206.85元。其中:本金126,179,209.99元,利息22,340,805.68元,罚息、复利83,851,887.18元,其他垫付费用745,30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60,000,000.00元的债权、第二笔本金29,995,606.72元的债权、第三笔本金19,844,833.32元的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有限******有限公司、李正。第四笔本金16,338,769.95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有限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5日,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迎闫公路15号金阳大道1号。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销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00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尤胜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质押人/保证人:李正,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福建省长乐市;
保证人:宋飞,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沙漠光伏产业园区。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组件)的制造、研发、销售;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0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宋飞。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60,000,000.00元、第二笔29,995,606.72元、第三笔19,844,833.3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1日,原债权人******法院审理作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72元,返还垫款******.32元,承担利息******************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以卫市场(2017)动押字第3号动产************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有权对李正在中卫银******有限公司中价值5.6************有************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2020年3月10日,原债权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0)宁05执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2)第四笔16,338,769.95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1日,原债权人******法院审理作出(************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5元、利息642394.87元(自2************有限公司中价值5.6******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协佳光伏电潮公司、李************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院作出(2020)宁民终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18日,原债权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0)宁05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名下的机器设备442项,质押人******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上述抵押物、质物已办理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
6.资产瑕疵
该抵押物为专用设备,抵押物442项机器设备被第三人租赁使用。
(三)******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831,045.53元。其中:本金13,928,092.10元,利息2,660,820.55元,罚息、复利9,188,188.38元,其他垫付费用53,944.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幢1号6,007.06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星光大道以南、规划二号路以西。经营范围:上海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汽车装饰;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郑永岗、殷海涛。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郑永利,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董禹,女,住甘肃省兰州市;
保证人:郑永胜,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王彩霞,女,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殷海涛,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黄彩红,女,住宁夏贺兰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原债权人******法院调解作出(************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348120.38元,利息截至2018年9月20日,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本金************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被告郑永利、董禹、郑永************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5幢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有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负担。
2019年3月12日,原债权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9元(含执行申请费818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5幢1号6,007.06平方米房产,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
(四)******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959,177.91元。其中:本金7,733,456.50元,利息1,502,214.94元,罚息、复利4,645,428.47元,其他垫付费用78,0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4,994,588.98元的******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第二笔本金2,738,867.52元的******有限公司、杨冰、朱云花、王长寿、王荣寿、王永寿、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房产公司五楼。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1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荣寿、王鑫、王永寿。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1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炉渣砖、地面砖、轻型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墙体新型环保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材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经营);罐式容器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2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杨冰、朱云花。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保证人:王荣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永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鑫,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杨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朱云花,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张凯丽,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秀娟,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4,994,588.98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0日,原债权人******法院审理作出(************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98元及利息255123.55元(截止2019年1月20日)共计******.53元,201******有限公************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长寿负担。
2020年7月21日,原债权人******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第二笔2,738,867.5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25日,原债权人******法院审理作出(************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7元、支付利息102245.76元(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杨冰、朱云花对上述借款本金******.77元、利息102245.76元及2******有限公司、王************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限公司、王******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负担。
2020年2月27日,原债权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0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258,983.81元。其中:本金7,756,229.63元,利息1,441,545.68元,罚息、复利4,991,528.50元,其他垫付费用68,78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有限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十字路口。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银寿、赵淑珍、赵玉忠。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4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刘爱军、刘亚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王银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赵淑珍,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岳瑞兰,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苪进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小婷,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7日,原债权人******法院审理作出(************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03元,支付利息241094.32元(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对上述借款本金******.03元、利息241094.******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负担。
2020年2月27日,原债权人******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相应财产。
二、处置方式
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5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8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罗先生
联系电话:0951-******
传真:******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10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
******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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